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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U图美术作品著作权遭侵犯带来纠纷

分类:商标资讯 文章时间 阅读量:891

“BIOU图”美术作品著作权遭侵犯带来纠纷最佳答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此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案。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的图片发布到小红书后,发现图片被刘女士未经许使用,并截去了署名水印。

李先生认为刘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将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主要涉及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所引发的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类案件中,严格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研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中,法院既要保护著作权益,也要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信息化水平。

“BIOU图”美术作品著作权遭侵犯带来纠纷:其他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编号为19-2009-F-0186的美术作品“BIOU图”(以下简称该作品)难以满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此外,碧欧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113899号图形商标,并未侵犯钟某某声称对该作品拥有的在先权利。据悉,碧欧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提交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审核,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于2014年4月20日对商标在护肤品等特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了逐步批准并公示。

同年6月27日,钟某某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侵犯了自己对“BIOU图”作品的在先权利。原商标局经审查后,决定不予注册该商标。根据钟某某在异议环节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名为“BIOU图”,属于美术作品,创作人和著作权人为钟某某,创作时间为1999年8月18日,登记时间为2009年3月26日。作品图案由字母“b”和“o”以及一组条形码组成,字母“b”和“o”并排排列,条形码位于图案右上角。

2018年3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评委)做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认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钟某某对“BIOU图”作品的在先权利,因此决定不予注册该商标。碧欧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某所主张的图案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其对“BIOU图”作品的在先权利。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要求原商评委重新做出决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商标局和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钟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IOU图”由字母“b”和“o”以及一组条形码组成,字母“b”和“o”并排排列,条形码位于图案右上角。字母“b”和“o”仅进行了简单处理,右上角的条形码在整个图案中所占比例较小,且条形码本身为常见图案。因此,“BIOU图”在构图元素和组合上的选择尚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需的创新高度,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据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钟某某声称的权益。最终,法院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钟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发布人:芸海知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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