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期_条件_范围)
一、保护期
1.1 保护原则
(1)驰名商标的保护期为性,即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将享有长期保护。
1.2 适时更新原则
(2)为适应市场变化,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适时更新制度,保证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条件
2.1 商标知名度
(1)商标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2 信誉度
(2)商标具有良好的信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2.3 特殊性
(3)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
2.4 无争议性
(4)商标使用过程中无争议,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范围
3.1 相似商品或服务
(1)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涵盖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2 跨类保护
(2)恶意抢注、傍行为,驰名商标实现跨类别保护。
3.3 防御性保护
(3)驰名商标享有防御性保护,防止他人恶意使用近似商标。
扩展资料:
2002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这一制度的实施,提升我国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意义。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企业维权,还能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