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verCam”申请注册商标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情况是怎样的?最佳答案:
段落整理及排序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
这些案例中,涉及到了“HoverCam”申请注册商标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情况。
审查商标注册时,需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是否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如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对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这些案件类型的发布,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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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verCam"商标注册事件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详情解析
在深入调查中,我们发现,早在2009年10月4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兴鼎业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在中国生产“文档拍摄设备”产品,原告则担任该产品在海外及澳大利亚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在此期间,被告授权原告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设计的“HoverCam”标识,该协议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原告将“HoverCam”标识确定为“HoverCam(文字)+人眼(图案)”的组合标志,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该标志发送给被告。随后,被告将该标志应用于供应给原告销售的“文档拍摄设备”产品的包装上。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7月6日,原告将“HoverCam(文字)+人眼(图案)”标志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分类为第9类。同年11月8日,被告则将该标志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同样归类于第9类。
原告认为,被告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HoverCam(文字)+人眼(图案)”标志注册申请,侵犯了自己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此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异议。随后,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HoverCam(文字)+人眼(图案)”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则辩称,其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对著作权客体(作品)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