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花”香烟商标图形著作权侵权是怎么一回事?最佳答案:
1、美国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 Inc.)是一家美国威斯康辛州注册的软件企业,其产品Serv-U软件是一款FTP服务器软件。
2、Serv-U计算机侵权案件涉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复制发行、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计算机软件作品。
3、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企业作为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和自身权益受损。
4、美国磊若软件公司针对Serv-U软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经过立案、提交证据、开庭审理严格的法律程序。
5、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据此对软件内容的保密性和价值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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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工人李建忠将湖南中烟工业责任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该公司生产的“芙蓉王”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文字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索要赔偿150万元。李建忠声称,这朵“芙蓉花”的设计出自他之手,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完成。
“芙蓉王”作为湖南地区的知名香烟品牌,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吸烟者们或许不曾想到,这朵香烟盒上的“芙蓉花”竟然会成为诉讼焦点。
现年72岁的李建忠激动地表示,他曾是常德市滨湖彩印厂的员工,同时也是“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用于芙蓉烟包装)的著作权人。他回忆称,1971年在彩印厂工作期间,他独立创作了“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该作品还曾在1982年荣获全国第一届包装工业展览会好评。
李建忠的律师指出,香烟包装上的“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与原告的作品高度相似,包括花朵、叶片的数量、造型和位置,以及花柄的形状和位置,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未经授权,湖南中烟工业责任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修改李建忠的上述作品,在“芙蓉王”香烟的蓝色软装和白色短支装上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
在庭审现场,记者还发现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也成为了被告。李建忠认为,该公司销售了涉嫌侵权的香烟,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10万元。
面对原告的诉求,湖南中烟工业责任有限公司的律师提出了答辩:他们认为李建忠早在2002年就曾因著作权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时已被驳回。此次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依法驳回。此外,李建忠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涉案标志享有著作权,根据举证责任原则,也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而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则表示,他们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销售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们无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