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法对于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混淆和误导消费者。以下是商标法中禁止作为商标标志的主要规定:
一、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及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均不得用作商标。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及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除了经外国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都不得注册为商标。
三、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未经相关组织同意,也不得用作商标,除非这种使用不会误导公众。
四、任何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表示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标志,除非经过授权,否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五、商标中不得含有“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或标志。
六、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七、如果商标具有欺骗性,可能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那么这种商标也是不被允许的。
八、任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都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虽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这些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例外。对于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将继续保持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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