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提交材料与注意事项
一、提交材料
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明确正副本:
1. 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提出异议的理由与要求。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3. 若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需要提供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 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针对一个商标号提出,提交一式两份。
2. 异议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其余书件需字迹工整、清晰,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相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页码。
3. 填写被异议的商标信息时,需清晰注明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的名称及地址。若商标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还需注明代理机构名称。
4. 异议人的联系方式务必清晰,并在申请人位置加盖与异议人相同的印章(自然人需签字或盖章)。
5. 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若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 异议理由可附于异议书后,同时附上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复印件。
7. 商标局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需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未答辩者,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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