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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需提交哪些材料?详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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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提交材料与注意事项

一、提交材料

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明确正副本:

1. 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提出异议的理由与要求。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3. 若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需要提供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二、注意事项

1. 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针对一个商标号提出,提交一式两份。

2. 异议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其余书件需字迹工整、清晰,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相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页码。

3. 填写被异议的商标信息时,需清晰注明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的名称及地址。若商标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还需注明代理机构名称。

4. 异议人的联系方式务必清晰,并在申请人位置加盖与异议人相同的印章(自然人需签字或盖章)。

5. 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若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 异议理由可附于异议书后,同时附上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复印件。

7. 商标局会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需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未答辩者,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了解关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提交材料与注意事项。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访问华律网获取更多信息。

发布人:北京到底有谁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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