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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探:内容流程与标准2025版

分类:商标资讯 文章时间 阅读量:1

当事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

本局于21日接到A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开发区的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堆放有带有“x”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有生产该中胎的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经过立案调查,查清了相关事实。

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在10日至7月25日期间,使用了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依其要求生产了带有“x”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共计3650只。每只中胎的生产成本为7.08元,销售标价为7.13元,非法经营额达到26024.5元。尚未对外销售时即被查获。

进一步查明,“x”商标为A有限公司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此商标。

此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A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证明其享有“x”商标的所有权。

2. A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使用商标未获许可。

3. 现场检查笔录及扣留财物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生产带有“x”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4. 工商机关的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了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

5. 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擅自生产带有“x”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6.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在举行听证会后,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了考虑。但认为:虽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成品篮球,但篮球包含内胎和外胎,当事人在内胎(篮球中胎)上使用商标同样构成侵权。虽然当事人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带有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最终会暴露在外,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 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 没收带有“x”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及篮球中胎。

3. 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处罚款。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若您对本次处罚决定存在异议,您享有权利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如果您希望更快地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方式,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二OO七年××月××日在此郑重声明。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理解您可能存在的困惑和疑虑。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规定。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解答或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团队始终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不论您遇到何种法律难题,都可以随时向我们寻求帮助和建议。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最专业、最全面的法律服务,让您的法律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发布人:我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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